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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翻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
     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翻译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会员的管理,更好地开展活动,向广大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,根据《深圳市翻译协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 凡自愿加入本会,拥护本会章程,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履行会员义务,从事或支持翻译工作的个人、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,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。 
   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   (一) 协会内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  (二) 参加协会的活动;
   (三) 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   (四) 对协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   (五) 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   (六) 团体会员推选代表参加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。
   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
   (一)遵守协会的章程,执行协会的决议,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;
   (二)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;
   (三)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;协助本会开展相关的活动;
  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  (五)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;
   (六)团体会员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。
    第五条 会籍管理
    (一)本会会员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;
    (二)会员证书由本会按会员类别统一印制、统一编号、统一加盖印章,由本会秘书处统一颁发。会员证遗失时,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申明遗失原因,可按原证编号补发证书;
    (三)团体会员的名称、法人代表、通讯地址、电话、传真、电子信箱、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,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;
    (四)个人会员的通讯地址、电话、传真、电子信箱等发生变更时,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;
    (五)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;
    (六)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,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的行为,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警告或除名。
     第六条 会费管理
    (一)会费标准:(元/年)
      1、团体会员会费标准:
    (1)普通团体会员:3000;
    (2)理事团体会员:5000;
    (3)副会长单位:20,000。
      2、个人会员会费标准:100
      3、本会聘请的资深会员、荣誉会员免交会费。
         本会接受团体和个人会员的捐赠。
     (二)会费用途: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资料,向中国译协交纳会费,补贴本会举办的各种大型会议及活动,开展其它会员活动。
     第七条 会员服务
     本会会员享受以下服务:
    (一)获取业界相关信息和政策法规指导;
    (二)在本会刊物和本会网站上刊登会员介绍和信息等;
    (三)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国内外会议、翻译服务、交流、培训、考察等活动。
    第八条 本办法自本会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    第九条 本办法的制定,修改和解释权属于本会会长会议。


   
   
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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